我想應該有很多人有類似的疑問,不過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想幹什麼。
(...好吧!我承認其實這是一篇諷刺兼抱怨文)
主要是上次去慶富總部大樓拍照的時候,遇到一些狀況,讓我想找資料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以下收錄當時的對話,對狀況劇沒興趣的人請直接滑下去看法條引用和結論。
(對話字句沒有很精確,因為我有點忘了,不過內容絕對沒有捏造情事)
==============================
戲碼:警衛與我
==============================
話說當天我沿著軟體園區道路前進,邊走邊拍照,不知不覺就來到大樓入口對面的人行道,也隔著道路和入口旁的警衛對望了幾眼。因為這並不是我第一次拍攝建築物,所以我也很清楚一般人普遍會存在的疑慮,於是我主動走過道路來到建築物前方的人行道,而警衛也同時往人行道移動。
我,首先很禮貌地對警衛點個頭,問聲好,此時雙方距離5公尺。
我:「你好,我...(話被打斷)」
警衛:「先生請你不要拍照了喔」
我:「我不是可疑人物,我是學建築的,我是...(話又被打斷)」
警衛:「學什麼都一樣啦!不行拍就是不行拍,我們的建築物有肖像權和著作權,你不能拍」
我:「哦!那你告訴我哪一條法律規定我不能拍?」
警衛:「嗯...」
我:「我現在站在公共的道路上,拍攝建築物並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你憑甚麼不准我拍?」
警衛:「這個...」
我:「我主動來跟你溝通,想告訴你我為什麼拍照,你憑甚麼打斷我的話?」
警衛:「不是啦,是我們董事長規定說不能拍啦」
警衛:「因為我們副總今天也在,不要讓我為難啦」
我:「.....」
警衛:「要不然你離遠一點拍,不要被我看到啦」
警衛:「我也是上面這樣交代我才這樣,拜託不要為難我啦」
我:「...好啦,那我走遠一點拍,你不為難我我也不會為難你」
==============================
狀況劇結束
==============================
當天遇到這件事,心情有點受到影響,於是決定花點時間整理出相關法令規定。
首先,關於肖像權的部份:
在台灣的法律規定裡,肖像權其實是民法中人格權的一種,屬於自然人的權利之一。
依據民法(民國97年01月09日修正)第18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嗯,肖像權的確不容侵犯,不過...同樣依據民法第6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結論:建築(物)不是人,當然無法主張肖像權。
(所以這篇文章標題本身就是個大笑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想幹嘛...)
再來,關於著作權的部份:
台灣主管著作權的法律,主要為著作權法。
依據著作權法(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沒錯,建築(物)的確被包含在著作權法的範疇中,不過...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結論: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蓋一座一模一樣的),就不會牴觸著作權法。
另外,有個朋友問到「那台北101大樓之前怎麼說不能拍、會觸犯法律被請求賠償?」
據我所知,台北101大樓的確有註冊其大樓外觀為商標,於是我們可以參考商標法。
依據商標法(民國92年05月28日修正)第6條: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所以台北101大樓的外觀在商標法歸範中的確有所保護,不過...同樣依據商標法第30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結論:非用於商業目的(行銷),或非用於商標(我賣的是我拍的照片,不是101牌相紙),不違反商標法。
最後,有一個比較容易出現的盲點,就是拍攝者的所在位置。
如果拍攝者是位在公共道路或土地上(也就是國有地),可以主張其自然人權利進行攝影。
(當然對方也可以選擇站在你的畫面裡進行破壞)
但如果拍攝者位於私人產業之中,則產業主可以在不牴觸法律的狀況下自行訂立規定,例如:商場賣場辦公室可以規定顧客不能拍照、美術館展覽館可以規定訪客透過特殊條件獲得允許等等;拍攝者如果不接受條件可以選擇離開,但請不要胡鬧,也請不要偷拍,就算要偷拍也不要開閃燈,請不要白目得太徹底.....
我在國外拍了不下百座建築物,也常常遇到路人或是建築管理者的關切,不過大多在溝通之後都能獲得諒解,甚至還有管理者主動邀請我入內拍照,就算是公共性建築物也曾經在警察的陪同下獲得拍照許可;當然也不是沒遇過被強行要求刪除照片的情況(那一次是拍完才知道整個廠區土地都是私人產業,人還站在裡面只好摸摸鼻子乖乖刪除,說起來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當天如果不是警衛一開始就抱著流氓心態勒令禁止(還大老遠就出聲,聽都不聽我在說什麼),我也不會當面給他難看(我這個人算是很愛好和平的...)。
總之,在這裡我把前面的所有結論點列出來,供各位同好做參考:
1.建築(物)不是人,無法主張肖像權。
2.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蓋一座一模一樣的),就不會牴觸著作權法。
3.非用於商業目的(行銷),或商業目的非用於商標,並不違反商標法。
4.請不要站在人家的土地上主張自己的拍攝權,那是很危險滴.....
5.攝影應該是件愉快的事,請雙方盡可能憑善意做好溝通,不要影響了彼此的心情。
好啦!我承認我那天回來很不爽,可以了吧.....
(...好吧!我承認其實這是一篇諷刺兼抱怨文)
主要是上次去慶富總部大樓拍照的時候,遇到一些狀況,讓我想找資料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以下收錄當時的對話,對狀況劇沒興趣的人請直接滑下去看法條引用和結論。
(對話字句沒有很精確,因為我有點忘了,不過內容絕對沒有捏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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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碼:警衛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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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當天我沿著軟體園區道路前進,邊走邊拍照,不知不覺就來到大樓入口對面的人行道,也隔著道路和入口旁的警衛對望了幾眼。因為這並不是我第一次拍攝建築物,所以我也很清楚一般人普遍會存在的疑慮,於是我主動走過道路來到建築物前方的人行道,而警衛也同時往人行道移動。
我,首先很禮貌地對警衛點個頭,問聲好,此時雙方距離5公尺。
我:「你好,我...(話被打斷)」
警衛:「先生請你不要拍照了喔」
我:「我不是可疑人物,我是學建築的,我是...(話又被打斷)」
警衛:「學什麼都一樣啦!不行拍就是不行拍,我們的建築物有肖像權和著作權,你不能拍」
我:「哦!那你告訴我哪一條法律規定我不能拍?」
警衛:「嗯...」
我:「我現在站在公共的道路上,拍攝建築物並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你憑甚麼不准我拍?」
警衛:「這個...」
我:「我主動來跟你溝通,想告訴你我為什麼拍照,你憑甚麼打斷我的話?」
警衛:「不是啦,是我們董事長規定說不能拍啦」
警衛:「因為我們副總今天也在,不要讓我為難啦」
我:「.....」
警衛:「要不然你離遠一點拍,不要被我看到啦」
警衛:「我也是上面這樣交代我才這樣,拜託不要為難我啦」
我:「...好啦,那我走遠一點拍,你不為難我我也不會為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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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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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遇到這件事,心情有點受到影響,於是決定花點時間整理出相關法令規定。
首先,關於肖像權的部份:
在台灣的法律規定裡,肖像權其實是民法中人格權的一種,屬於自然人的權利之一。
依據民法(民國97年01月09日修正)第18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嗯,肖像權的確不容侵犯,不過...同樣依據民法第6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結論:建築(物)不是人,當然無法主張肖像權。
(所以這篇文章標題本身就是個大笑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想幹嘛...)
再來,關於著作權的部份:
台灣主管著作權的法律,主要為著作權法。
依據著作權法(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沒錯,建築(物)的確被包含在著作權法的範疇中,不過...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結論: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蓋一座一模一樣的),就不會牴觸著作權法。
另外,有個朋友問到「那台北101大樓之前怎麼說不能拍、會觸犯法律被請求賠償?」
據我所知,台北101大樓的確有註冊其大樓外觀為商標,於是我們可以參考商標法。
依據商標法(民國92年05月28日修正)第6條: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所以台北101大樓的外觀在商標法歸範中的確有所保護,不過...同樣依據商標法第30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結論:非用於商業目的(行銷),或非用於商標(我賣的是我拍的照片,不是101牌相紙),不違反商標法。
最後,有一個比較容易出現的盲點,就是拍攝者的所在位置。
如果拍攝者是位在公共道路或土地上(也就是國有地),可以主張其自然人權利進行攝影。
(當然對方也可以選擇站在你的畫面裡進行破壞)
但如果拍攝者位於私人產業之中,則產業主可以在不牴觸法律的狀況下自行訂立規定,例如:商場賣場辦公室可以規定顧客不能拍照、美術館展覽館可以規定訪客透過特殊條件獲得允許等等;拍攝者如果不接受條件可以選擇離開,但請不要胡鬧,也請不要偷拍,就算要偷拍也不要開閃燈,請不要白目得太徹底.....
我在國外拍了不下百座建築物,也常常遇到路人或是建築管理者的關切,不過大多在溝通之後都能獲得諒解,甚至還有管理者主動邀請我入內拍照,就算是公共性建築物也曾經在警察的陪同下獲得拍照許可;當然也不是沒遇過被強行要求刪除照片的情況(那一次是拍完才知道整個廠區土地都是私人產業,人還站在裡面只好摸摸鼻子乖乖刪除,說起來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當天如果不是警衛一開始就抱著流氓心態勒令禁止(還大老遠就出聲,聽都不聽我在說什麼),我也不會當面給他難看(我這個人算是很愛好和平的...)。
總之,在這裡我把前面的所有結論點列出來,供各位同好做參考:
1.建築(物)不是人,無法主張肖像權。
2.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蓋一座一模一樣的),就不會牴觸著作權法。
3.非用於商業目的(行銷),或商業目的非用於商標,並不違反商標法。
4.請不要站在人家的土地上主張自己的拍攝權,那是很危險滴.....
5.攝影應該是件愉快的事,請雙方盡可能憑善意做好溝通,不要影響了彼此的心情。
好啦!我承認我那天回來很不爽,可以了吧.....
但廣告如果有造成誤導之嫌疑(例如明明廣告內文指的是B大樓,卻以A大樓魚目混珠),
那就可能有廣告不實的嫌疑。
以上供參~
那就可能會有侵犯商標權的情形。
崇拜..
看完你清楚的講解 頓時豁然開朗 :)
可以讓我分享給同事嗎 ?
會註明出處的~
謝謝
我會註明出處的
內容: 這篇文章是前陣子我在找拍攝建築物相關法令時看到的文章,在這邊做個引用,希望日後在拍建築物時遇到相關事件也能了解清楚一些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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